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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吗小潮说法|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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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21 09: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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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动者无需8小时坐班,通过灵活机动的劳动方式即可获取报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全日制用工模式较为普遍,比如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一旦产生纠纷如何处理?本期“小潮说法”为您解读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案例 鲁某于2018年5月28日入职某汽车租赁公司,担任司机,负责某公司员工上下班的接送工作。就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鲁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产生争议。鲁某认为其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某汽车租赁公司无故将其解除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某汽车租赁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方面,鲁某在职期间担任班车司机,主要工作内容为在早晚通勤高峰搭载乘客上下班,没有考勤管理,工作时间主要集中在早晚通勤时段。在劳动报酬计发方面,某汽车租赁公司按照每天工作2小时,每小时100元,每周工作10小时,每15天结算一次工资,另有每月补助500元作为交通费、话费、餐费。故鲁某每天工作时间和工资计发方式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征。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对鲁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讲法 劳动关系是一种相对稳定、规范的用工关系,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付出劳动,由用工单位支付报酬。从用工形式的角度区分,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其特点表现在: 一、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可以调剂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进行兼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强制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是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以促进就业,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做时间和形式的限制,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解除,无需提前通知。 五、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即不允许以月为结薪周期。 六、 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这区别于全日制劳动者的“五险一金”缴纳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法官提示 基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及灵活性,对于企业而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劳动力余缺,节省人力成本的支出;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享受更大的时间自由度,解决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因与全日制用工的法律保护范围不同,这导致部分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与本属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签署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或与本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签署劳务或临时工协议等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实践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会根据查明的实际用工模式进行认定并适用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用工,保持用工实质与用工形式的一致性,否则会适得其反,大大增加用工风险和成本。对于劳动者来说,要了解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区别以及相应法律保护措施,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若权益受损,应及时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或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供稿:民一庭 原标题:《小潮说法|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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